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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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章 程

(本章程经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是中国洗涤用品同行业的社会团体组织。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urfactant Soap and Detergent Industries(CASSDI)”,简称“中国洗协”。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是由全国性从事洗涤用品、表面活性剂、油脂化工及相关产业企业、事业、科研、资讯、教育等单位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行业、公众之间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于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立足于行业发展,为振兴行业服务,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反映行业中有关问题,提出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改工作,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市场预测和发布工作,为政府部门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业提供信息指导与服务;
  (六)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自律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质产品和科技新技术、新产品;
  (七)组织行业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展览会、订货会、贸易洽谈会等;
  (八)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教育和受委托开展等级考核工作;
  (九)组织开展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咨询和服务;
  (十)广泛开展行业、企业、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
  (十一)编辑出版会刊、简讯等资料,建设行业信息网;
  (十二)承办政府及其他团体委托的工作;
  (十三)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从事洗涤用品、表面活性剂、油脂化工产品和原料、设备、包装的生产企业以及相关产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单位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向会员单位公示,并适时向理事会通报;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协会管理;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六)入、退会自由;
  (七)其他依章程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协会委托的有关任务,提供有关的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各项活动;
  (五)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六)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理事单位人选的变更;
  (六)聘请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为行业作出贡献的老领导、老专家和洗涤用品骨干企业的老厂长为名誉会长或名誉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录用、聘任;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离开本单位工作,需作变动时,可由原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批准。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如需作变动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协会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18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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