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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四届三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是中国洗涤用品同行业的社会团体组织。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urfactant Soap and Detergent Industries(CASSDI)”,简称“中国洗协”。

    第二条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是由中国境内从事洗涤用品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集团、公司、工厂、科研、设计、情报、出版、大专院校等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的行业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第三条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决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振兴行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接受国务院民政部的登记管理,并接受国家轻工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邮政编码:10074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收集、整理行业基础资料,开展对国内、国外行业发展的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反映行业中有关问题,提出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事项。

    (四)促进会员之间各种形式、各种领域的协作,协调会员之间生产、原料、经营、技术合作中的问题,调处会员单位间的纠纷。

    (五)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总结交流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咨询服务,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况与市场信息。

    (七)开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八)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才,指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九)编辑出版协会会刊。

    (十)举办行业的有关展览会,技术、贸易交流会。

    (十一)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是团体会员。会员可为从事合成洗涤剂、洗衣皂、香皂、表面活性剂、烷基苯、三聚磷酸钠、脂肪醇、脂肪胺、天然脂肪酸、合成脂肪酸、硬化油、羧甲基纤维素、酶制剂、对甲苯磺酸钠、增白剂、过碳酸钠、芒硝等洗涤用品及其专用原料的生产厂以及与洗涤用品行业有关的企业集团、公司、科研、设计、情报、出版、专业设备制造、大专院校的有关专业等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在中国洗涤用品行业中,应具有一定的影响,生产能力和产品产量具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达标且比较稳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单位提出入会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经理事会常设机构秘书处批准后,报请理事会确认;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协会管理;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六)退会自由;

    (七)其他依章程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协会委托的有关任务,提供有关的资料;

    (三)积极参加协会有关各项活动;

    (四)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五)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洗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洗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理事单位人选的变更;

    (六)聘请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为行业作出贡献的老领导、老专家和洗涤用品骨干企业的老厂长为名誉会长或名誉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奖励有贡献的会员和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就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98年11月16日四届三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洗协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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