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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中国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中国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1、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
2、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预警通报。
暂停期间或撤销称号的产品,停止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四条 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