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English

  [首 页] 
[关于我们] 
[业内组织] 
[行业信息] 
[政策法规] 
[市场动态] 
[质量标准] 
[供求信息] 
[会员专区] 
[会议展览] 
[科普常识] 
欢迎加入中国洗涤用品行业信息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综合
      法律
      行政法规
      政策文件
      法规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2007-09-26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访问次数: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返回  
  

主办单位: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京ICP备05000182号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6号124室  邮编:100740  E-mail:postmaster@cassdi.org
Copyright © 2008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