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English  

  [首 页] 
[关于我们] 
[业内组织] 
[行业信息] 
[政策法规] 
[市场行情] 
[质量监督] 
[供求信息] 
[会员专区] 
[数 据 库] 
[科普常识] 
欢迎加入中国洗涤用品行业信息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回顾
      综合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法规回顾
关于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过渡工作的通知

2005-11-16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访问次数:   作者:  

全许办[200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为了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过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二、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三、逾期仍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标注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主办单位: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京ICP备05000182号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6号124室  邮编:100740  E-mail:cassdi@163bj.com
  Copyright © 2006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