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English

  [首 页] 
[关于我们] 
[业内组织] 
[行业信息] 
[政策法规] 
[市场动态] 
[质量标准] 
[供求信息] 
[会员专区] 
[会议展览] 
[科普常识] 
欢迎加入中国洗涤用品行业信息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回顾
      综合
      法律
      行政法规
      政策文件
      政策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2004-08-12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访问次数: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关键词:出口、退税
日期:2004-8  

    国税发[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四年八月三日

 

  

主办单位: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京ICP备05000182号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6号124室  邮编:100740  E-mail:postmaster@cassdi.org
Copyright © 2008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违者依法必究